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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561
一、本府為建立優質托育環境,提供所屬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使員工無後顧之憂,特與轄區內多家托育機構簽訂特約服務,各特約托育機構契約期間及提供服務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有托育機構詳細資訊及文宣檔案,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網址: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權益 e 點靈/托育服務專區分頁下載參閱。   二、員工至特約托育機構進行托育時,僅需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即可享有各該托育機構提供之優惠措施方案。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673
為增進服務效能,本部已建置完成「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以下稱本作業系統)被保險人網路作業功能,謹請貴單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的同仁踴躍使用本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公保資料或試算各項給付,請查照轉知。   一、本作業系統預定於本( 105 )年 8 月 30 日開始提供所有公保被保險人網路作業服務功能,服務項目有個人保險資料查詢、現金給付請領案件查詢及各項給付試算等,透過本作業系統可自行下載年資紀錄表、查詢個人公保年資明細、基本及異動資料查詢、查詢育嬰留職停薪遞延保費等,並可試算各項公保現金給付金額、查詢近 6 個月現金給付案件辦理進度,以及近 2 年現金給付案件已領紀錄。 &nb...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493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88470 號辦理。   二、旨揭職務加給表溯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另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請假代理期間之扣發方式,將俟行政院核復後另案轉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530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5 年 8 月 10 日府教特字第 1050127313 號函辦理。   二、新竹縣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貴校轉知欲參加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62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展期期間,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於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則須按比率計算減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16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08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展期期間因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按其支領減額月退休金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687
一、復貴校 105 年 8 月 16 日將軍小人字第 1050913673 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 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354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8 月 1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506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 105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 1 修正早產週數之定義,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48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0245 號函辦理。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449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91449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9-13 | 點閱數: 597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  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學生糖串串的媽媽於中秋節前夕送了國外進口茶葉禮盒給導師,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其孩子,導師是否可接受? A :糖串串的媽媽贈送禮盒給導師,雖然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將可能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