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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6-04-26 | 點閱數: 564

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105422日府教文字第1051800182理。

二、第十七國經總會章、考需知、段號對照表等料,至承辦單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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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本(105)年516日至630日受理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