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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5-09-24 | 點閱數: 635

明:

一、依「高中等以下教育段非校型態實驗教育例」理。

二、旨揭申時間104101日至1031日止

三、有本市非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訊息,至本市非態實驗教育站(http://web.tn.edu.tw/noneschool/?cat=1瀏覽

四、附「南市民教育段非校型態實驗教育家長與學校教育任一表」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ja2poYWNhZGVtaWNhZmZhaXJzfGd4OjQzNDAxN2QyZGE2MGMxYT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