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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5-08-20 | 點閱數: 745

一、申請時間:104910日起至1041010日止受理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國內重大天然災區低收入弱家庭,中小之在子女,且未享有公待遇

    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有就者。

三、重大天然害,指申日期起算前3內災,中央或直市、(市)、、市)

    業經成立應變中心為認定基,同一同一受連續發生受以申個學

    期助

四、申請辦法及申可至該會網(址:http://www.rel.org.tw/)→章程法業務財團

    法人賑災基金「助金」申請辦法下使用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需由學校統一造冊送件!請在期限內將相關文件交至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