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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成功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
教師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
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宜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
教師有依校務會議通過兼任導師辦法之規定兼任導師之義務。另教師兼任(如主任、組長、副組長等)行政職務,校長須與當事者協商後聘之。
教師對全體學生除擔任教學外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校務會議之決議。
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