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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管理者 - 輔導室 | 2013-10-27 | 點閱數: 1592
臺南市立成功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
  1. 教師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
  2. 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3.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宜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
  4. 教師有依校務會議通過兼任導師辦法之規定兼任導師之義務。另教師兼任(如主任、組長、副組長等)行政職務,校長須與當事者協商後聘之。
  5. 教師對全體學生除擔任教學外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6. 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校務會議之決議。
  7. 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8.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9.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領域為原則,如需跨科,其所任教科目、領域不得少於法定授課時數二分之一,十五班(含)以下學校不在此限。如各校對於上揭規定確有困難執行者,則應專案函報本府核備。
  10.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11.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之日數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為之。
  12.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執,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13.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其兼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辦理。
  14.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及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15.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至少於十五天前提出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若學校不予續聘教師,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16. 各校(園)若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需介聘他校服務時,應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不受聘約中聘期之限制。
  17. 教師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者,則依相關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8. 學校得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
  19.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20.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涉時,其服務學校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辦法之規定辦理。
  21. 教師切勿違反刑法第 227 條中有關未滿 14 歲以及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
  22. 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以維護校園安全。
  23. 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