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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114 年 11 月 21 日文元小人字第 1140053032 號函及本市立麻豆國民中學 114 年 11 月 24 日麻豆中人字第 1140036108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次查本市議會 113 年 12 月 24 日南議財經字第 1130012620 號函略以,「為穩定學校代課師資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須依下列條件對會務給假時數及會務辦理時間予以適度規範,……核給本市教產工會會務公假的原則,理事長得另外約定外,其他教產工會理、監事合計每月最高不得超過 120 小時。……」,爰本市學校目前與...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貴局 110 年 2 月 5 日高市教小字第 11030845300 號函辦
理。
二、旨揭教師應知悉事項如下:
(一)本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宜,均依「臺南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本局課程發展科之
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 http://boe.tn.edu.tw/boe
/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二)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國中及國
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
教師職務。
(三)本市白河國中為可...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案所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解釋如
下:
(一)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
事業。……」
(二)本部 101 年 3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13569828 號及同年 6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13750 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得繼
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
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
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上開所稱「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
租等商業行為」,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
指以下情形:
1、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
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2、公...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