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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7-26 | 點閱數: 646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6432 號函辦理。
二、檢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含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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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