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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6-09 | 點閱數: 693

一、明(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超過 3 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 6 個,分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3 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 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5 日)、端午節(3 日)、中秋節(3 日)及 108 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4 日)等。
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 1 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 1 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 1 個上班日補假。三、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為原則。
四、據此,有關明年紀念日及節日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
情形如下:
(一)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 2 月 15 日(星期四)至 2 月 20 日(星期二):春節初二、初三因適逢星期六、日,爰於 2 月 19 日(星期一)及 20 日(星期二)補假。
(二)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 4 月 4 日(星期三)至 4 月 8 日(星期日):民族掃墓節(4 月 5 日)適逢星期四,爰調整 4 月 6 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 3 月 31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108 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連假為明年 12 月 29 日(星期六)至 108 年 1 月 1 日(星期二): 108 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適逢星期二,爰調整明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一)為放假日,並於 12 月 22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