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160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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