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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4-11-05 | 點閱數: 627
  1. 依 103 年 10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明(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明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2. 日曆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