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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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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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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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4
一、有關「兩公約種子培訓營總論講義」及「人權新思維.政府有作為」等線上學習課程已於公務人力發展中心「e 等公務園」網站正式上線
二、「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教育部會銜財政部於中華民國100 年 3 月 1 日臺參字第1000002504C 號、台財庫字第 1000350364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三、考試院於民國99 年 11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 條明定:「本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銓敘部 85 年 10 月 1 日 85 台特四字第 1354619 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四、轉知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五、函轉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臺灣文學教室」第一期已開放報名,詳如附件敬請踴躍報名參加。
七、臺北市立美術館辦理《莫內花園》特展,歡迎本校同仁憑服務證,購買優惠票蒞館參觀,詳如附件。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原子能民生應用」系列數位課程辦理體驗式學習活動,敬請踴躍參加,請前往文官 E 學院
十、為提升同仁閱讀風氣及激勵員工士氣,本府訂於 100 年 5 月 5 日辦理「月讀雜誌--導讀活動 easy go」及「每月一書」全國分區導讀會活動,歡迎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十一、銓敘部令:「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 94 年 1 月 21 日退出公保時,因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 條之 1 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應檢附權責單位出具改投就業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等證明文件,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十二、臺南市婦女會--府城故事開講暨社區故事人才培育研習,詳細資料請至人事室參閱。聯絡電話: 06-221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