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正重點節錄如下:
一、教師公餘進修者,不得於上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第 6 點第 3 項)
二、教師以育嬰或侍親等非屬進修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而從事進修研究者,視為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並應辦理回職復薪;惟教師原經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得准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回職復薪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第 6 點第 4 項)
三、教師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因提前取得學位,仍應以學期為單位申請回職復薪。 (第 8 點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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