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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2-10-26 | 點閱數: 201

(一)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包含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二)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1.法定上班時間。

2.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3.值班或加班時間。

4.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