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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2-06-29 | 點閱數: 109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6 月 29 日府人考字第 111082215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違者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嚴加考核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