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介聘要點)辦理。
二、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111 年度國中教師於原校轉任
1、普通班不同科教師欲互相轉任者,學校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2、不同類別教師轉任(如:特教班轉普通班、普通班轉專任輔導教師),需校內有缺額方得提出申請,且教評會通過後須於 111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前送教育局核備。
(二)依介聘要點第 32 點規定, 111 年度將持續辦理「新設學校教師介聘」。
(三)「新設學校教師介聘」分 2 階段辦理,說明如下(期程須知請詳閱附件):
1、第 1 階段(因新設學校致學區重劃之學校教師介聘):僅限永康國中、海佃國中及文賢國中教師始得參加;得參加之人數,由依介聘要點第 33 點第 2 項規定核算後另行通知前述學校(俟 111 學年度新生報到後始可計算)。
2、第 2 階段:他校教師得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後(同意書如附件 5),依介聘要點第 33 點第 3 項規定申請介聘至新設學校。
三、檢附「本市 111 年度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市內介聘分發期程表」、「新設學校教師介聘作業期程須知」、「申請參加新設學校介聘同意書」、「市內互調(三角調)聘任同意書」、「積分審查委託書」、「現場介聘作業委託書」、「轉任相關注意事項」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