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相關補助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補助資格及方式節錄如下
二、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額度:
(四)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八千 元。
(五)前四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滿四十歲且於 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者: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 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及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 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符合第二點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下列醫療機構之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但符合第二點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得給予公假二日。 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覈實 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檢附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補助原則」修正總說明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