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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1-09-16 | 點閱數: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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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員工諮商輔導資訊,並辦理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服務,以維護員工心理健康,提升組織效能,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並頒訂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之範圍:

1.工作職場問題:職場人際關係及壓力調適之輔導。

2.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情緒失常、自卑、自我傷害傾向、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及婚姻家庭等問題之輔導。

(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事項:

1.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與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及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

2.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3.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4.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及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5.其他支持服務。

(三)注意事項:

1.申請諮商輔導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2.各項申請紀錄及資料應依法保密及保存,不得任意公開或提供他人知悉。

3.員工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4.員工諮商鐘點費,每人每年補助四小時為原則,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5.員工諮商輔導完畢後,各專責單位或人員於辦理諮商鐘點費核銷作業時,應隱匿申請人資料。

6.員工無故缺席預約之諮商輔導或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該次諮商鐘點費由其自行負擔。

7.員工有必要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輔導者,得以公出或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