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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1-07-01 | 點閱數: 25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6 月 30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790348 號函暨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79230 號函辦理。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 月 12 日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