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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7-09 | 點閱數: 439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
行,先予敘明。
三、 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
查及處理。
四、 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
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
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
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五、 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
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六、 另依解聘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
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
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
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
處理。」
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10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案件時,應
依據教師法第 9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八、 檢附國教署制定之解聘辦法 QA 彙整表 1 份(如附件)供各校參
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