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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2-24 | 點閱數: 743

明:

一、依教育部民及前教育署106123署高字1060002151B理。

二、依著作定,著作人就其著作有重利,影印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

    除有符合著作法第44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始符合著作法的定。

三、有影印國內、外之籍,如整本或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

    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之侵害行,如遭利人依法追,恐須負擔刑事

    及民事之法律任,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正版教科(含二手),勿非法影印他人著

    作,以免法。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著作導資料已上載該https://www.tipo.gov.tw/),取得路

    徑為站首/著作/著作/著作。

五、請強化校智慧財產權護觀念,持導師生使用正版之教科及上之用,以

    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