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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10-30 | 點閱數: 986
 一、依「臺南市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要點」第 2 條規定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積分審查人員: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 (三)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課)教師(不含實 習教師)。 二、依同要點第 5 條規定,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範圍如 下: (一)著作︰ 1、自行出版之作品。 2、經期刊發表之作品。 3、已受理出版但尚未出版之作品。 4、未出版之研究報告及學術論文。 (二)數位資料︰ 1、建置與教學有關之網頁並連結於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者。 2、發表於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之教學設計。 3、優異教學技...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會計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10-30 | 點閱數: 796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1.10.29 南市民戶字第 1010900940 號函函轉內政部 101.10.23 台內戶字第 1010329295 號函辦理。 二、按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戶籍謄本下方頁次列新增「列印日期 年/月/日 時:分:秒」。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符合實務作業需求,免除每日人工更換日期章之不便,即日起戶籍謄本背面免蓋日期章戳。 三、檢附內政部函及新版戶籍謄本列印格式供參。
人事,會計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2-10-18 | 點閱數: 743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1.10.17 南市教人字第 1010869946 號辦理。 二、有關退休教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優惠存款期滿日起 2 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於期滿日起 10 日內申請補辦續存手續,並溯自期滿日計算優惠存款利息疑義一案,請參照銓敘部書函辦理;至於案內所稱之「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則應依客觀之事實,各校如有是類人員請函報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覈予審酌認定之。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影本乙份。  
人事主任 - 不分類 | 2012-10-11 | 點閱數: 583
對於涉及重大弊案之公務人員,其發生違法失職行為之各該年度考績及專案考績,允依規定重行檢討,惟機關撤銷重辦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須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 10 年,即不予追究,詳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