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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27 | 點閱數: 9
說明: 一、市府公教美展鼓勵同仁參與創作,展現多元文化的特質,進一步營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實現友善職場的價值理念。 二、旨揭美展邀展對象為市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收件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水彩、攝影等五類;請(退休)同仁依所附簡章,精選創意作品以電子檔案繳件參展,並可錄製語音介紹。 三、作品選送方式: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由人事人員填寫「115 年臺南市政府線上公教美展送件作品檔案及清冊」報表繳件。上傳作品之電子檔案規格須為畫素達 1,200 萬以上之電子檔案(JPG 檔),檔案大小 3-5MB ,彩色或黑白照片皆可。若繳交之電子檔案...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26 | 點閱數: 11
說明:本( 114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經考試院組成評審委員會議,決議 6 名得獎人及 6 組得獎團體,茲檢附「114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大會」個人獎及團體獎電子海報各 1 份。
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26 | 點閱數: 11
說明: 一、旨揭活動報名日期自 114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7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該基金會網站: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基金會會員報名。
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24 | 點閱數: 3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21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618169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八、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及第 15 條規定:「教師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先予敘明。 三、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戶外教學及校外競賽等活動,教師有脫隊情形,爰重申教師於經核予公假參加上開活動時,係屬執行職務,依法應全程在場,並依指派履行所...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18 | 點閱數: 29
  說明: 一、旨揭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課程時間: 11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4 時 00 分。 (二)課程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二、參加人員:歡迎有興趣的同仁透過服務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薦送報名參加;參加人數上限為 35 人。 三、為維護課程品質,本課程不得現場報名,本處將於 11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四)公告參加人員名單。 四、課程簡介請參見附件 1 。 五、報名方式: (一)府內單位:請依附件 2 格式填寫參訓名單,並於 11 月 19 日前將參訓名單以電子郵件 e-mail 至承辦人信箱(無人員參訓即無需寄送),由承辦人協...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14 | 點閱數: 37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 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 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 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 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 觀看完整文章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13 | 點閱數: 3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下稱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次作業之參加甄選對象,依陞遷作業補充規定須符合相關資格,詳參來文說明。 三、旨揭職務甄選之各項訊息均公告於教育局教育公告系統,請隨時查閱。 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
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5-11-07 | 點閱數: 4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524230 號函辦理。 二、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