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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12-26 | 點閱數: 694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18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60064362 號函辦理,併附該函供參。


二、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 106 年 11 月 23 日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工友
107 年休假補助等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三、工友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惟工友每年休假補助費上限改以其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礎,說明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以工友當年度實際休假日數核給 1 日新臺幣(以下同) 1,143 元,
最高以 14 日核給 1 萬 6,000 元為限。
(二)逾上開 14 日以外之特別休假,按工友實際休假日數核給 1 日 600 元,未達 1 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三)餘有關補助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等)等相關事宜,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相
關規定辦理,惟是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之區別,以工友實際休假日數為判斷依據。


四、為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友之特別休假,不受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至少
應休假 14 日,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
處理(包括折發工資及可否保留等),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3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60034202 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