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工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避免陷入不當行為的倫理偏差。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暨校 園誠信管理手冊 園誠信管理手冊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 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 萬元為限。
Q:學生金可愛的媽媽於春節前夕送了香菇禮盒給導師,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其孩子,導師是否可接受?
A :金可愛的媽媽贈送香菇給導師,雖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將可能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或退還,並依倫理規範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其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Q: 王主任與林老師私交甚篤,年節將近,林老師特別與黃老師分享肉鬆乙盒,林老師是否可接受? A :王主任若與林老師之間若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如同屬教師或無上下隸屬
指揮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且係平常交往之朋友,則可以收受其禮盒。 若二者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如校長或具業務隸屬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
),則因禮盒係屬倫理規範中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到(離)職
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等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所為之
餽贈,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例外情形,故可收受禮盒。
Q: 農曆春節將屆, A 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 B 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水果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 : A 公司與 B 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 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或改捐社福機構,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