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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2-01-14 | 點閱數: 164

公告 本校 111 年資深優良教師人員之表揚推薦初核名單!若有錯漏請於 1 月 26 日前洽人事室!

一、經本室初步查核, 111 年符合推薦資深優良教師人員為:

        孔○淨教師   (服務滿 21 年 補辦)

二、符合請獎資格人員,請於 111 年 1 月 26 日前檢附下列證件洽人事室辦理
1.教師證、初任教職之派令或核薪通知書影本。
2.歷任服務學校之離職證明影本。(含公私立、採計代理年資,無則免附)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三、如前有符合表揚資格漏未辦理,而尚未達下一表揚標準者(如滿連續任教十年未辦理且尚未達滿二十年標準),亦請併案提出補辦。

註:
(一)本案係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按「資深優良教師」係指各級公立及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
(二)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標準:(餘詳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1.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2)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3)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4)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5)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6)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或學校,從事與教育相關工作或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7)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8)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9)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10)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11)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12)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13)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14)軍訓教官依法規奉准帶職帶薪錄取戰略教育、指參教育班隊、軍官正規班至軍事院校訓練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15)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依法規至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者,其研習或研究之年資。
2 、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2)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之服務年資。
(3)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4)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年資。
(5)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3 、採計年資有具合格教師證且考績晉級或發獎金之公私立專任教師年資及具合格教師證、敘薪有案且補實後前後任教年資未中斷之代理教師年資。(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遇假日起聘日順延,或因縣市統一敘薪起迄日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當事人,該段代理年資視同連續)
4 、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至 111 年 7 月 31 日。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