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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考試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1-10-15 | 點閱數: 231

說明:

一、 旨揭行政獎勵標準表公告後,原市府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個人獎勵」項下「通過英檢獎勵」額度與標準表不符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 適用對象: 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駐衛警含校警 、約用人員 。 警察機關之警察人員 ,依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辦理。
三、 同一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復再通過較低等級之認證 ,不予敘獎。
四、 第二本國語之認證以官方發給者為限:
(一) 台語或閩南語之認證須經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二) 原住民族語之認證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 「 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
(三) 客語之認證須經客家委員會 「 客 語能力認證」。
五、 申請期間:當事人應於取得合格證明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