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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2-19 | 點閱數: 377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9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6831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1 月 27 日公佈之
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如附件),
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
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 14 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關懷
(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 1 月 25 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
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
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
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
施 14 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
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
或加班補休辦理。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
照顧假辦理。
三、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
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
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1 項
及第 5 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
理;各級學校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