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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12-18 | 點閱數: 2872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70126591 號函文。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4 條及第 21 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
園教師之權益和管理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相關
規定辦理。復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
用教師請假規則。

三、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略以,經醫
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
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教
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辦理;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娩假應 1 次請畢,且不得扣除
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
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 21 日為限,不限 1 次請畢。

四、再查本部 99 年 12 月 6 日臺國(四)字第 0990191603 號函釋略
以,假之核給係以事實發生為據,除產前假及提前娩假部
分(21 日)可於產前申請者外,剩餘 21 日之產假,仍係以小
孩出生時始得申請,爰不宜於產前一併提出娩假。

五、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
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並定有代理期間未滿
3 個月或聘任 3 個月以上之聘任相關規定。是以,現職教師
依規定併同各類差假辦理請假,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超過
3 個月以上或未滿 3 個月,應依前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代理
教師聘任事宜。

六、綜上,有關旨案幼兒園教師申請安胎病假至生產並接續娩
假,併同甄選代理教師一節,其請假應依前開函釋規定辦
理請假及代理教師聘任事宜,爰請貴府依前開規定本權責
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