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行為規範
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以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 動用行政資源。
- 利用職務關係。
- 影響公務執行。
- 使用職銜名器。
三、參考資訊與釋例查詢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請參閱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相關釋例亦可逕至該部網站查閱。